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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2條、第5條、第6條條文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2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9年6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1090808594號令修正發布,請查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