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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白河區公所公告撤銷認定白河區詔安段17(部分)、18(部分)、20(部分)、22(部分)、23(部分)、24(部分)、25(部分)、26(部分)、27(部分)、32(部分)等10筆地號土地上之瀝青混凝土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側溝為現有巷道 

因毗鄰地號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故臺南市白河區公所公告撤銷認定白河區詔安段17(部分)、18(部分)、20(部分)、22(部分)、23(部分)、24(部分)、25(部分)、26(部分)、27(部分)、32(部分)等10筆地號土地上之瀝青混凝土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側溝為現有巷道,相關公告文詳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