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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擬認定新營區新卯舍段539(部分)、540(部分)、541(部分)、542(部分)、卯舍段840(部分)、842(部分)、846(部分)、847(部分)、848(部分)地號等8筆土地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

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擬認定新營區新卯舍段539(部分)、540(部分)、541(部分)、542(部分)、卯舍段840(部分)、842(部分)、846(部分)、847(部分)、848(部分)地號等8筆土地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相關公告文及範圍圖等資料詳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