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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劃定本市轄境噪音管制區範圍及分類」草案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9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前,應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請於旨揭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逕送本所函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意見納入定案前檢討修正,倘上揭公開展覽期間未有相關意見,將據以公告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