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期間: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一)填具申請書。
(二)委託同意書(委託辦理者須檢附)。
(三)最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應同時出具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供查驗)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查核要點10、12之規定)
(四)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五)都市計畫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六)有地上建物者
1.民國65年6月1日之前已存在:檢附舊有房屋證明。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完納稅捐證明 (房屋稅籍證明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2.民國65年6月1日後興建: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七)農業經營規模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請參閱農林漁牧業普查對項判定標準表,如農業用地面積達0.05公頃以上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如有民眾擬申請本查編作業,但尚未填具申請書或準備相關文件,可先行詢問本所農業及建設課06-5721131分機103。倘有不符合之情況,即無須再花費時間金錢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四、詳細公告內容請參考附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