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11月30日南市民宗字第1101456676號函辦理。二、查爾來本市各宮廟信眾偶有需搭乘漁船出海從事宗教活動,應依據旨揭規定第三點辦理,由當地區漁會或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指定文件,於活動日十五日前,向進出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如進出不同直轄市、縣(市)漁港時,應分別提出申請。三、隨文檢附來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