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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111年8月份停車費及負責人專案催繳停車費逾期未繳之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

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82條規定辦理。
二、本府交通局執行本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業務,係依監理機關所提供之通訊地址(優先)或車籍地址以雙掛號併送達證書寄發停車費之催繳通知單,如郵務人員以無法送達為由退件,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爰此張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