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14年7月18日原民建字第1140035926號函辦理。
二、原民會鑒於本次颱風災情慘重,考量原住民族人有住宅重建及修繕之需要,協處措施如下:
(一)住宅重建:依據原民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受理申請,並自天然災害發生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即至117年7月5日止,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至50萬元。
(二)住宅修繕:依據原民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受理申請,惟今年申請日期(3月至4月)已截止,協處內容,臚列如下:
1.補助地區: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直轄市、縣市(不含臺北市及連江縣)。
2.申請對象:因丹娜絲颱風致房屋受損之原住民。
3.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
4.補助金額:每戶最高12萬元;蘭嶼地區比照112年小犬颱風每戶最高23萬元。
5.考量災情嚴重且非人為因素,除受災戶於5年內(109年至113年)核領原民會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皆放寬得重複申請外,本要點原以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為主,與本次颱風災害住宅毀損亟待修繕目的不同,爰放寬第3點、第5點之審查標準,以列管有案受災原住民為主,原需檢附財稅資料應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