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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無人機噴灑農藥管理,請確實依使用無人植保機相關規定辦理

近期本市部分農友或飛手因不諳以無人機進行農業噴灑所需具備資格致遭裁罰,茲就農業上使用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6之1條本文規定:「1、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作業應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2、前項無人飛行載具及其操作人員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且操作人員須取得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類別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始得作業。3、第一項施藥作業之飛行高度不得超過植冠上方四公尺,施藥後三日內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台填報施藥紀錄,並上傳飛行軌跡資料。」

(二)農藥管理法第34條第1項本文規定:「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倘若執行無人機作業時違反上開規定,將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新臺幣1萬五千元至15萬元罰緩,並由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依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辦理。

(宣導單祥於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