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天然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及農業部114年1月22日農糧字第1141001898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為「楊桃及棗」,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辦理:
(一)楊桃(果樹四):每公頃9萬5,000元。
(二)棗(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救助期間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請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五、申報時請攜帶(一)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二)農會存款簿影本一份,(三)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請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四)申請人私章。上述檢附文件請自行先影印備妥,以便受理作業之進行。
六、受災之農戶請於114年1月23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上午8時至下午5時),假日不受理,至麻豆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6-571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