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111年補助漁民魚塭設置循環水養殖設施」案,竭誠歡迎本區漁民踴躍提出申請,

一、依據臺南市議會第3屆7次定期會議員質詢議題表議題49及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要點辦理。

二、循環水養殖設施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室外循環水養殖設施及工程:補助實際施作總價二分之一,每戶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二)室內自動化循環水養殖系統設備及工程:補助實際施作總價二分之一,每戶最高補助上限二百萬元。

三、同一魚塭循環水養殖設施之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申請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魚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行號者,應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循環水養殖設施施作平面及斷面圖(應註明施作魚塭編號、材質及高度)。
(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租約;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四)室外魚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前既存之養殖池,應附航照圖等證明文件。

五、檢附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要點及附件資料1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