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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0822豪雨災害救助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災害救助申請有以下五種:
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淹水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

(一)住戶淹水救助,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二)災害救助申請,受災戶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區公所完成審核後,儘速撥發災害救助金。
(三)公告期間內為勘災必要,區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配合勘災。但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災害救助。
(四)同一期間發生之災害事件,申請人就同一種類災害救助金,同時符合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者,僅得擇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