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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表證件

類別社會福利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 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5721131#112
應附文件初次鑑定: 1.患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患者未滿14歲持戶口名簿影本。 3.一吋彩色相片三張(三個月內)。 4.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重新鑑定: 1.患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患者未滿14歲以下持戶口名簿影本。 3.一吋彩色相片三張(三個月內)。 4.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5.原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6.欲更改殘障等級或障礙類別者,需附三個 月內相關類別診斷證明書。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