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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北門區公所擬認定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147部分、148部分、148-2、148-3部分、150-2部分、150-3部分、150-4部分、150-5部分、150-6、150-7部分、151部分、151-2部分、151-3部分地號等13筆土地上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而公開徵求意見

臺南市北門區公所擬認定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147部分、148部分、148-2、148-3部分、150-2部分、150-3部分、150-4部分、150-5部分、150-6、150-7部分、151部分、151-2部分、151-3部分地號等13筆土地上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而公開徵求意見,相關公告文及範圍圖等資料詳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