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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擬認定新營區下角帶圍段29(部分)、29-2(部分)、29-5(部分)、29-6(部分)、29-3(部分)、29-4(部分)、30(部分)、30-1(部分)、31(部分)、36(部分)、36-1(部分)、37-1(部分)地號等12筆土地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而公開徵求意見,因郵寄通知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送達,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 

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擬認定新營區下角帶圍段29(部分)、29-2(部分)、29-5(部分)、29-6(部分)、29-3(部分)、29-4(部分)、30(部分)、30-1(部分)、31(部分)、36(部分)、36-1(部分)、37-1(部分)地號等12筆土地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而公開徵求意見,因郵寄通知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送達,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特此公告,相關公告文及名冊詳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