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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擬認定新營區新橋段66(部分)、72(部分)、73(部分)、78(部分)、80(部分)及107(部分)地號等6筆土地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而公開徵求意見,因郵寄通知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送達,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特此公告 

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擬認定新營區新橋段66(部分)、72(部分)、73(部分)、78(部分)、80(部分)及107(部分)地號等6筆土地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而公開徵求意見,因郵寄通知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送達,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特此公告,相關公告文及名冊詳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