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110年6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二、申請資格: 1.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三、詳情請參考附件,相關表格請至「臺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申辦業務」-「原住民」下載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News_Content.aspx?n=919&s=7758921或至麻豆區公所民政及人文課辦理(承辦人員李先生,5721131轉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