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市110年1月份停車費逾期未繳之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郵寄無法送達清冊

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暨行政程序法。

二、本市停車管理處執行本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業務,係依監理機關所提供之通訊地址(優先)或車籍地址以雙掛號併送達證書寄發停車費之催繳通知單,如郵務人員以無法送達為由退件,復透過監理機關提供之戶籍資料地址及公司行號查詢縣市政府商業登記資料公示系統之營業地址無誤,再次以雙掛號郵件併送達證書寄發停車費之催繳通知單,該等郵件如仍無法送達,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