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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為辦理蓮藕、蓮子110年3-5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10年6月3日起至7月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6月2日農糧字第1101011772號公告及農授金字第1105084576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全市,救助項目為蓮藕、蓮子,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蔬菜(二)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3萬6,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依據經濟部109年12月10日經水字第10904606060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96035416號公告嘉南地區110年第一期作停灌事宜,已領取本次停灌補償者,不得再因缺水因素申請旨揭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五、申報時請檢附以下文件並自行影印備妥,以便受理作業進行:

(一)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農會存款簿影本1份。

(三)申請人私章。

(四)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請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除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外,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六、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100023072號函頒「疫情期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及現勘作業防疫指引」本救助案受理期間延長為30天,自110年6月3日(星期四)起至7月2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受理。請於上班時間至本所農業及建設課申請,假日則不開放申請。

七、本次受理案亦可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申請:

(一)聯絡電話:06-5721131分機103

(二)傳真:06-5721094

(三)電子郵件:sthuang@mail.tainan.gov.tw

(四)郵寄地址:臺南市麻豆區東角里忠孝路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