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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為辦理胡(芝)麻110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10年6月10日起至7月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6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3208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臺南市之胡(芝)麻。

三、辦理期限及程序:自110年6月10日(星期四)至7月9日(星期五)止,於臺南市轄內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及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100023072號函頒「疫情期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及現勘作業防疫指引」辦理。

四、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胡(芝)麻每公頃為2萬4千元。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現金救助時,請檢附以下文件並自行影印備妥,以便受理作業進行:

(一)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農會存款簿影本1份。

(三)申請人私章。

(四)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請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除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外,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六、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1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予以補貼,111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3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七、本次受理案亦可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申請:

(一)聯絡電話:06-5721131分機103

(二)傳真:06-5721094

(三)電子郵件:sthuang@mail.tainan.gov.tw

(四)郵寄地址:臺南市麻豆區東角里忠孝路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