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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為辦理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10年8月10日起至8月1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8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3660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全市,救助項目為農產業全部項目。

三、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止,向受損作物之土地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辦理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如附表1)辦理。

五、申請現金救助時,請檢附以下文件並自行影印備妥:

(一)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農會存款簿影本1份。

(三)申請人私章。

(四)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請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除檢附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外,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六、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息於111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予以補貼,111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