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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事訊息」有關農友種植檳榔園之輔導廢園或轉作它種作物之獎勵方案,如說明。

一、 申請檳榔廢園及轉作時間:
  (一) 受理時間 
    1.112年 1 月 1日起至 114年 12月 31 日止。 
    2.112 年 10-12 月、113 年 10-12 月及 114 年 10-12月申請者,併入次年勘查、審查及撥付經費。 
  (二) 執行期間:112年 1 月 1 日起至115 年 12月 31日止,但 114 年申請者須於 115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廢園及轉作。

二、 受理對象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且園區檳榔生育正常者。 
三、 申請條件:
  (一) 申請廢園面積同筆土地或毗連(倘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多筆土地合計最小面積需為0.1公頃(以土地登記簿謄本面積為準),持分共有者得合併計算,間作者依間作株數比例計算,仍需達 0.1 公頃以上。 
  (二) 曾辦理檳榔廢園轉作之園區、荒廢、零星栽培者(如以檳榔作為界址等)不列入輔導。 

四、應檢附相關文件或它其注意事項等,請詳閱附件(112-115 年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