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案實施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已取得牧場登記證之養豬場。
(二)補助項目:噴霧除臭設施、高壓清洗設備、固液分離機、廢水處理曝氣機、污泥脫水機、污水處理設施所需抽污泥馬達、除臭生物製劑、堆肥舍修繕及更新、豬隻糞尿水資源化再利用示範場、新設置(優化)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增建、改建或修繕厭氧發酵槽與沼氣再利用等。
(三)補助費用:補助各項目設置費用50%,另50%由受補助畜牧場負擔,各項目補助上限詳如總表說明書。
(四)申請階段:即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倘申請件數逾計畫額數,統一採公開抽籤辦理遴選。
(五)排除條件:
1、經遴選為補助戶者,須於期限內完工(112年10月31日),如無法配合者請勿申請,倘申請後未能於限期內完工者,應填寫放棄補助申請書,且未來5年內不列入補助對象。
2、遴選前已先行設置者不予補助。
(六)備註:
1、施作規範與核銷方式詳補助項目總表說明。
2、因應「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未依規定投保者,主管機關不給予相關計畫所訂設備(設施)補助,爰申請時請檢附「豬隻死亡保險單影本」。
三、為協助養豬場轉型,並請養豬場善盡產業社會責任,本計畫未限制申請項目種類,請依各場需求提出申請,惟補助比率及補助費用均依總表規定辦理。
四、檢附補助申請書及設施(備)補助項目總表說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