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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境內尚未完成申報納管之既有水井所有人"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補申報期間 , 自113年04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08月 02日止 !!!

主旨 : 臺南市境內尚未完成申報納管之既有水井所有人"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

依據 :
一 、 水利法第 2 條 、 第 27 條 、 第 46 條規定 。
二 、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 規定 。
三 、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7 條規定 。
預公告事項 :
一 、 為落實水利法規定之水井管理工作 , 並確實掌握地下水井使用情況 , 作為後續管理及輔導之依據 , 特公告本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 。
二 、 補申報納管作業 :
( 一 ) 補申報期間及對象 :
1 、 補申報期間 , 自113年04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08月 02日止 。
2 、 補申報對象 , 除合法水井外 ,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前已鑿設之既有水井 ( 含使用中 、 未使用 、 已廢棄等 ) 均應向本局申報 , 逾期不再受理 。

( 二 ) 申報方式 : 由水井所有權人依水井數量一井一案 , 逐案申報 ; 申辦方式如下 :
1 、 向本市各區公所 、 市府民治市政中心服務台 、 永華市政中心服務台 、 本局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服務台索取並填寫申報書後,投入水井申報專用信箱。

2 、 至本局官網水井申報連結以網路申報 。
3 、 以手機 APP 辦理申報。

三 、 既有水井完成前點申報者 , 由本局會同水井所有權人辦理現地複查作業 , 經確認無誤並裝置辨識標籤後 , 由本局辦理後續輔導合法作業 , 協助水井所有權人取得水利事業興辦許可及完成水權登己 。 前項完成水權登記之既有水井於核准水權量內得有限度抽汲地下水 。
四 、 既有水井所有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 向本局辦理輔導合法作業 :
( 一 ) 土地同意書 : 如既有水井所有權人為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免附 。
( 二 ) 水井存在時相關證明文件 :
1 、 用電證明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表設置證明 。

2 、 空照圖

3 、 其他可證明之文件 ( 例如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前核發之陸上養殖登記證等 ) 。

4 、 因故無法提出本項第一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 得提出經里長協助確認之水井既存時間切結書替代之 。
五 、 未完成申報之既有水井經查證屬實者 , 本局得限期水井所有權人於申報期間完成申報 ; 逾期未完成申報者 , 將限期水井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填塞 ; 屆期不遵行者 , 本局得依水利法第93 條之 4 規定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依同法第 93 條規定 , 擅行取水者得處新臺幣一萬二仟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水井納管專線(06)63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