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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商業事件審理法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109年1月15日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1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
  • 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涉及設置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運用科技審判、商業調解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均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雖需相當時日始能完成相關資源與制度之整合,惟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已於日前公告本法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