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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訊息〗農業部公告112年度(即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未用罄之賸餘稚鰻放養量

一、旨揭公告之賸餘稚鰻放養量,由成鰻養殖業者申請再分配。

二、前揭申請,成鰻養殖業者之資格不受遵行事項第4點規定限制;其申請程序準用第5點規定。但已取得當年度許可文件者,得免附相關文件。

三、另成鰻養殖業者再分配之賸餘稚鰻放養量上限,由保證責任臺灣區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社於113年6月11日前,衡平各成鰻養殖業者之合理需求,並依公開、公正原則統籌調配後,報農業部核定。


標籤:#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