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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10年度廉政防貪指引

類型1-不實詐領農損救助金

甲於某區公所農業課擔任農務主辦人員,負責管理轄區內農地及勘查天然災害、確認農地損失等事務。乙與甲為舊識,且乙所有之5筆土地均位於甲負責勘災之區域,甲明知其前往現場實際勘查時,乙之土地並無種植任何農作物之跡象,竟為使乙順利取得補助,逕以乙自行切結受災情況切結書,登載於職務所掌公文書,在乙土地之「○○颱風災害救助申請表」,填載經勘查後,確認有種植香瓜受災並核定其受害率等不實事項後,持向不知情之○○區公所承辦人員公務員丙行使,並層轉不知情之市政府承辦人員受理,以致該等公務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乙之土地確有因颱風來襲而受災,並撥給總計新臺幣42萬元之補助金,因而圖得乙上開金額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市政府及區公所發放天然災害救助金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上開弊端的因應措施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於110年6月29日修正後,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者,公所得免現勘損失率;經公所查證確認申請救助項目具有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現勘。除了可減輕勘查時間上的壓力外,也能減少因人為主觀上的勘查標準落差。依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勘查人員應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影像存證,另得以科技工具輔助勘查,作為後續核予救助金之佐證資料。目前本所農業承辦由2位畜牧學專業、1位園藝學專業、1位農藝學專業所組成。為避免勘查標準產生落差,除了依農業試驗單位提供之客觀指標執行外,承辦間實務經驗的交流也能減少疑義案件的產生,並提高勘災之客觀性與正確性。依據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確實落實辦理受理、勘查等過程中應有的作業流程,不得以農民自行拍照、切結或由他人代為切結方式取代實地勘查;農民申請範圍內夾雜農路、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或非屬公告或核定災害救助項目者,應覈實予以扣除。勘查人員應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影像存證,另得以科技工具輔助勘查,作為後續核予救助金之佐證資料;除了保障民眾權益外,也能減少勘查人員陷入不必要之糾紛中。公所站在為民服務的立場,期盼讓農民於受災後能得到最妥適的協助與照顧。然因少數農民對於法規的認知落差,常造成不經意的誤導,也影響勘查人員的誤判。對此,本所已強化相關訊息的宣導管道(如:公文、里辦公處廣播、公所網頁、FB粉絲專頁、通訊軟體等),並加強宣導民眾配合,以減少案件誤判及彼此間的衝突。

類型2-不實核發休耕轉作補償金

休耕轉作補助係為調整稻米產業結構、鼓勵農作生產,建立合理耕作制度,申請對象需符合特定基期年之農地及實際從事農耕之農民,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各項補助申報作業,辦理勘查、複查、委外查核疑義釐清,將合格與不合格之申請案件編造清冊,陳報市府及農委會核定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據以造冊由本區農會核發獎勵。

A 技士受理農戶申報休耕轉作後,應先審查農地是否符合基期年、現耕人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若否,應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並且前往現地判斷農地種植作物及面積是否符合申請資料,暨作物存活率是否符合規定,然A 技士卻未依實際狀況為合理判斷,逕行認定申請面積、作物均合於補助標準,而為不實之登載,致生勘查錯誤情形,溢發金額總計新臺幣10 萬3,370 元整,影響補助款項發放之正確性,致生弊案。

     上開違失的因應措施為將農地現況予以拍照、攝影等並紀錄勘查日期,避免事後發生爭議時,卻無相關事證可資證明。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規定辦理全面初勘及後續複勘作業,且判斷標準應具一致性避免造成同一違失情形而有不同判斷結果。農地上有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及非計畫獎勵之長期植物(如雜木林)等面積,未於申報時扣除或經勘查認定扣除不足,直接註記為變更使用面積,現地未回復可供農作使用前,該面積不再計入可耕面積受理申報;另就申報不符情形確實紀錄,視違失情形依規定予限期改善或逕予懲處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採書面審核及定期抽查外,針對抽查如有違失情形應擴大抽查比例或列為每年抽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