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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11年度殯葬業務廉政防貪指引

類型1-浮報公墓遷葬起掘數量,涉嫌圖利廠商
甲、乙分別為某市公所民政課課員及公墓巡查員,2人平日交情甚好,於92年間負責辦理該市第二公墓遷葬工程之前置作業、規劃、監工及執行,渠等知悉該所與A公司簽訂第二公墓遷葬工程合約預估尚未遷葬墳墓僅840座,每座墳墓作業單價為新臺幣880元,惟A公司並未依合約內容施作,而係將先前挖掘出無主骨骸分散重新組合拍照,以浮報方式虛增挖掘墳墓、遺骸數量方式計價,甲因與A公司負責人丙原即舊識,甲並代A公司擬具申請延長工期申請書,且另簽報「新增無主骨骸挖出約兩千具,以合約單價每具880元計算,需經費1,760,000元,連原合約預算金額共需經費約2,768,200 元」後,由甲、乙製作結算明細表,浮報挖掘「無名氏」墳墓、遺骸之數量報請結計工資,於辦理驗收後,由該所公庫存款帳下支付2,218,139 元,以此方式圖利A公司,使其獲得不法利益百餘萬元。案經檢察官認甲、乙均涉犯圖利罪嫌而提起公訴。
上開弊端的因應措施為將墳墓及遺骸數量清點及監辦部分另行委託專業廠商辦理,避免施工廠商浮報數量獲利,且針對類此易滋弊端採購應加強採購稽核及施工查核。並以屍骨重量作為計價標準而非骨骸數目,可避免屍骨數難以計算的問題,但仍需注意是否有獸骨等雜物混入。另不定期辦理廉政教育訓練,強化同仁法治觀念。
類型2-製作不實報表,挪用侵占規費

甲任職於某市殯葬所櫃檯人員,負責受理民眾使用殯葬設施申請、審核、許可及收取使用規費,填發設施使用收據予申請人或代辦葬儀社收執,及製作收入憑證日報表等業務。甲為負擔家庭開銷及個人花費,致入不敷出,遂利用每日收取使用規費之業務機會,自105 年起多次挪用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納骨櫃使用規費,嗣再以其後續收取之納骨櫃使用規費或個人薪資,湊足遲延繳庫之使用規費金額,並製作與實際收款日期不符之日報表,以此方式彌補帳面平衡,再持之向市公所財政課出納人員申報而行使之。後市公所財政課辦理業務盤點時,發覺甲尚有使用規費累計34萬 5,000 元未依規定繳庫,遂要求補繳回該筆款項,甲見東窗事發,即至轄區地檢署自首侵占犯行。
上開違失的因應措施為透過機關內部控制自主檢查、業務稽核等方式,檢視業務運作情形,及時導正缺失或適時提供改善建議。受理民眾申請使用殯葬設施及收取殯葬設施使用規費,分別不同承辦人,避免一人隻手遮天徇私舞弊。研議多元化收費機制,既達便民之目的,亦可減少櫃檯人員接觸現金之機會,以杜絕上下其手、從中取利之途徑。單位主管平時應主動關心及了解同仁工作狀況、同儕互動及有無不正確之工作態度,適時勸導糾正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