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附文件 | 1、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2、應備文件:申請人印章、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應計人口(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納稅義務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全部戶 籍謄本、蓋有新學期註冊章之高中 職(含)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如:醫生診斷明書、身障證明、失蹤人口記錄、在監服刑證 明、保護令、死亡證明、法院離婚(和解)判決書、國民年金繳款單等。) 2、 公所依法得經衛福部特境系統查調申請人應計人口所得、財產、稅籍資料, 部份案件較為費時。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文件及審核程序由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