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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安葬申請

類別殯葬管理
單位民政及人文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5721131#108
應附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優惠存款帳戶除外)、申請人印章。
二、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往生者戶籍謄本正本。
三、申請人與往生者近一個月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戶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經濟弱勢類別:符合 □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扶助 □原住民族委員輔助急難救助認定基準。
四、喪葬相關費用收據正本(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收據、進塔收據或火化收據等),惟如有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則需檢附統一發票正本而非收據正本。
※檢附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需寫明申請者與往生者姓名,如收據與統一發票買受人與申請者非同一人,則需檢附證明買受人與申請者及往生者關係之文件正本。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