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應受下列五種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第二十八條規定,點閱召集『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