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或變更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一、《公費複檢》檢具醫療機構之專科診斷證明書(須達到改判體位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轉報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轉報市政府轉送徵兵檢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前一、二項方式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原因申請改判體位。 但身高、體重二項不得申請複檢,應於接獲徵集令後入營前檢具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至區公所兵役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轉報市政府辦理主動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