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方式有下列三種:
1.書面聲請:即當事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自行填妥後,提出聲請。 2.言詞聲請:即當事人如不識字或視、聽、啞等障礙可以言詞向調解委員會表示經調解委員會作成聲請調解書。 3.傳真聲請:即當事人不便自行或委託他人前來辦理調解之聲請,聲請人得填具調解聲請書傳真本區調解委員會,作為調解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