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屬本法第二十二條未辦理戶籍登記、無
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未滿十八歲
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
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
給生活扶助費:
(一)、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
困難無力撫育。
(二)、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
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三)、父母離婚,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非婚
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者,亦同。
(四)、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
無力撫育。
(五)、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入監服刑或失蹤等特殊情事不能提
出申請時,兒童及少年之實際照顧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申請。
本辦法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並檢具
警察機關開立之失蹤證明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服刑,指經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
確定於執行中並檢具在監服刑證明者。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獨自扶養,指行使、負擔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父或母無結(再)
婚且無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與前配偶或兒童及少年生父(母)同戶或共同生活。
(二)、與前配偶或兒童及少年生父(母)再生育子女之事實。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有特殊情事設籍於本市但未實際居住,並經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具相關證明專案報經主管機關同
意者,亦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需含: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
圍,除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外,包括下列人員:
1、父母或監護人。
2、與父母、兒童及少年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
3、兄弟姊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
務人。
(二)申請人印章。
(三)就讀高中職(含)以上需附學生證影本(需加蓋該學期註冊
章) 。
(四)申請人或受扶助兒少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得佐證資料如: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最近1年內薪資證明
(三)戶內人口65歲以下加入工會保險者須檢附勞/公/農/漁保投
保薪資證明(請向勞保局申請)
(四)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
或勞保退保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