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社會課 公告日期:101年月日 公告內容: 1、初次鑑定:(1)患者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持戶口名簿)(2)患者3個月內彩色1吋照片3張(3)患者印章(4)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2、重新鑑定:(1)患者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持戶口名簿)(2) 患者3個月內彩色1吋照片3張(3)患者身心障礙證明(4)患者印章(5)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6)如欲更改身障等級或新增鑑定障礙類別則須檢附三個月內相關類別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