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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09年度廉政防貪指引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09年度廉政防貪指引

類型1︰估驗不實詐領財物案

甲、乙受機關指派分別擔任道路維修工程承辦人及本案工程第一次估驗之估驗人員,該工程由廠商丙承作。丙為增加本工程之利益,於工程施作時未依合約規定先刨除舊有瀝青混凝土再重鋪5公分厚度之瀝青混凝土,而以此方式偷工減料,並於施工數量計算表等相關文書,登載不實之數據,藉此表明已依約鋪設瀝青混凝土。

丙為免甲、乙將前開偷工減料情事向上舉報,分別於工程施作、估驗時,交付現金予甲、乙,並以招待吃飯、按摩等方式交付不正利益。甲、乙為配合丙順利取得工程款,於辦理估驗程序時,違反規定未現場抽驗鑽心取樣試體之厚度,而任由廠商填載後,製作不實估驗紀錄,而後連同丙所提供之前述登載不實施工數量計算表、工程估驗單、估驗鑽心照片等業務文書,一併向機關請領估驗款,使該機關誤認前開工程估驗數量與施作數量相符,施作品質亦符合契約規定,而據以核發估驗款。

上開弊端的因應措施為工程主辦單位應確實要求承商於施工後應依付款相關規定,出具材料分析、試驗報告等書面資料及工程進度、施工中存證之彩色照片始得付款;辦理估驗計價作業時,應一併查核有無依規定檢附相關試驗紀錄,並查對其正確性。公務員應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於廠商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並通報政風室登錄廉政倫理事件,作為佐證;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工程主辦單位應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對於承作能力不佳或頻遭檢舉之廠商應加強工程督導次數。監造單位應確實依據工程材料檢驗管制總表抽驗承包商施工材料,維護工程品質。工程主辦單位應派員會同承包商送驗試體至市府合約實驗室,確認試體送驗之真實性。

類型2-未親自簽署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案

A公司負責人兼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辦理○○公所供水改善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甲於工程勘測設計期間身在國外,指示公司員工辦理踏勘等設計業務,並容許員工以其名義執行相關業務;另該工程設計書圖正本後附某日召開之規劃設計初稿會議紀錄表內容,然該會議期間甲尚未回國,出席人員欄位卻有署名甲之簽名。

甲雖稱該設計書圖初稿有經其以社群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方式審閱,惟依契約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甲應親自為之,不得由公司員工以其名義履行現場踏勘、現況調查、分析及簽署相關設計書圖初稿之專業技師責任;甲之行為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決議停止業務2個月。

 

上開違失的因應措施為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執業技師應親自簽署設計書圖,不得便宜行事任由他人以其名義履行現場踏勘、現況調查、分析及簽署相關設計書圖之簽證責任。對於違規情節重大的執業技師移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督促技師善盡專業責任。強化工程主辦單位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工程專業知能,俾利做好工程履約管理,督促承包商如期如質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