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二、上逑人員請於受領召集令後,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具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申靖。 三、應召員報到途中發生事故(疾病、車禍、或不抗拒事實),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時,應向當地憲警機關、醫療機構、交通運輸事業機構申請證明(請先以電話向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召訓單位報備),再向召訓單位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