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
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二)都市土地: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
二、應檢附文件
(一)填具申請書
(二)委託同意書(委託辦理者須檢附)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最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應同時出具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供查驗)。(供查核要點10、12之規定)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都市計畫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五)地上建物:
1.民國65年6月1日之前已存在:
檢附舊有房屋證明。(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
本、完納稅捐證明(房屋稅籍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
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2.民國65年以後存在:
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六)農業經營規模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如農業用地面積達0.05公頃以上之土地登記謄本)